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7212号
原告: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维扬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兴扬路13号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华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西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嵇康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史可法路73-1号。
法定代表人: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市扬大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华扬西路19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润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万福西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扬州华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大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扬州华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大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建伟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扬州华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大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扬州市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