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5民初5098号 原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D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FAB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建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滁(定远)劳人仲字(2021)17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依照安徽省停工留薪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为2573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在原告承建的定远“******”小区工地施工,在工地铺设模板作业时不生跌落,导致多处骨折,经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另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经查询《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为被告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并非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核定的6个月,故原告认为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433元X4个月)25732元。 被告***辩称,被告停工留薪期期限是根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结合被告的病情: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腰1、2、3椎体横突性骨折,腰椎体骨折为六个月以上期限,因此该裁决是正确的。仲裁裁决符合事实,具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9月6日到文建公司承建的定远******小区工程工地上工作,2020年9月7日16时左右,申请人在工地铺设模板作业时从一层房顶跌落。文建公司为***办理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2020年10月23日,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定认定2020124)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伤残为工伤。2020年11月10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滁确认2020212)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确认***护理期为2个月。根据***伤情:腰1、2、3椎体(L1-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多肋骨骨折(8-12),2021年5月9日,滁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滁鉴定20210999)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 文建公司为***办理了工伤保险。***向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皖滁(定远)劳人仲案(2021)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文建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292元;二、文建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33元×6个月)38598元;三、文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元×10个月)64330元。原告文建公司对该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定认定2020124)认定工伤决定书、(滁鉴定20210999)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皖滁(定远)劳人仲案(2021)第179号仲裁裁决书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文建公司工作时受伤,文建公司为***办理工伤保险,***部分工伤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应当由文建公司承担。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仲裁机关根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文建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22.4规定的标准“肋骨多发性骨折”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左侧多肋骨骨折(8-12)”的伤情,符合该项标准;S32.0规定的标准“腰部椎骨骨折”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腰1、2、3椎体(L1-3左侧)横突骨折”的伤情,符合该项标准。在***两处伤情符合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仲裁机关根据“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核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符合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对文建公司此节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机关裁决工留薪期护理费(6433×2×80%)102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元×10个月)64330元,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仲裁裁决符合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参照《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2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5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计11322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梅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社[2006]55号)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