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125民初1024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D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FAB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伤赔偿金: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个月×6780元/月=339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6780元=20340元;3.护理费6个月×6780元/月×80%=32544元;合计8678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职工,2021年4月24日8时许,原告在公司承建的定远*****分项目吊车转运模板时,被模板砸倒并随模板从平台上跌落,导致骨盆骨折、膝关节损伤。2021年6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5日被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期为六个月,2022年1月19日,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被告至今对原告的工伤待遇未予以赔偿。特起诉。 被告文建公司辩称,赔偿标准要求的个人工资每月6780元有异议,其他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4月17日到公司承建的定远*****分项目上从事建筑工作。2021年4月24日8时许,原告***在项目施工时受伤,并至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3.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4.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 2021年6月20日,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定认定2021089)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伤残为工伤。2021年8月5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滁确认2021196号)确认***护理期为六个月。2022年1月19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滁鉴定2022041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根据伤残情况“骨盆骨折,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前角损伤。”确认***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另查明,***受伤后,文建公司已经支付***费用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病例、医疗费发票、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在文建公司工作时受伤,文建公司为***办理工伤保险,***部分工伤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应当由文建公司承担,并核定如下: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20340元。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标准,***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局(皖人社秘[2021]38号)《关于我省2020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确定202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80元。***属于建筑行业工伤职工,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参照其受伤上一年度即“202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80元”标准,故对***提出“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6780元=20340元”的诉讼请求,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00元。根据规定,劳动者工伤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于双方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没有再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应确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2021年7月24日)后实际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5个月”。故对***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个月×6780元/月=33900元”的诉讼请求,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护理费32544元。根据规定,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故对***提出“护理费6个月×6780元/月×80%=32544元”的诉讼请求,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参照《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03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00元、护理费32544元,计86784元,并扣除已付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梅 附1: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 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 开户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2: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