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590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D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FAB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原告***与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