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508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D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FAB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