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0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耕田,系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阜新惠民集团惠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巍,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惠民集团惠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4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