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
被告:长春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六区35号楼5门7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
本院在审理***与长春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