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3000号
原告: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