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华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2894号
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52812。
法定代表人:张铭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锋,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西段昆吾办事处院内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6469115B。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
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