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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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603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日安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上陈社区**路71号。
经营者:***,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西段昆吾办事处院内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日安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华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日安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日安钢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日安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31元,合计2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日安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