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敏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689号
原告:江苏敏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8层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0665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永和路与燕子河路交口388号安徽亿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228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敏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0年6月29日,原告江苏敏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原告江苏敏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