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马草坝路188号天使花园7幢1单元1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2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庄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