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8民初209号
原告:**,***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顺州镇,住四川省巴塘县。
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39768767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芒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8MA6T3MYN5J。
法定代表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与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芒康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计528.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祝 毅
审 判 员 斯朗德庆
人民陪审员 曲 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严 昕
书 记 员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