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27民初129号
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县旺达中街居乐巷3号。
负责人:**。
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马草坝路188号天使花园7幢1**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山县,现住四川省彭山县。
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西藏宇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常 仕 亮
审 判 员向***
人民陪审员拉巴次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青
书 记员 阎 雪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