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2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泽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钊,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玩燕,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邝威。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瑞辉网络通讯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邹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兆棉,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南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创公司)、佛山市南海瑞辉网络通讯工程服务部(以下简称瑞辉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510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4510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电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13.28元,被告广电公司负担16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16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广电南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南海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南海网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南海网络公司的工程不合格,广电南海分公司有权拒绝接收。经广电南海分公司、南海网络公司、第三人现场勘查,涉案工程存在三个井被埋的情况,不符合《市政道路有线电视管道代建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广电南海分公司有权要求南海网络公司修复工程后才予以接收,一审法院以减少价款20000元的方式进行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且该20000元的标准没有任何客观依据。
南海网络公司辩称,关于广电南海分公司主张的管道不通、没有修复的问题,双方在本案起诉前已对工程进行过勘查,南海网络公司多次要求广电南海分公司组织验收结算,但其不予配合,甚至否认涉案工程属于其委托代建的项目,放任工程处于闲置状态,由此导致的后续修复问题应由广电南海分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广电公司述称,同意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瑞辉公司述称,涉案管道工程分开两段,在不同时期施工。第一段管道于2013年9月完工并经过验收,验收完后广电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只结算了一孔。另一段系后来施工,没有经过验收,也没有结算。对于第一段管道的另一孔也应该结算,不应以损毁的理由拒绝结算。
银创公司未作陈述。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电南海分公司应否向南海网络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广电南海分公司将涉讼工程交由南海网络公司统筹代建,工程完工后,各方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结算支付工程款,但广电南海分公司不予配合,导致涉案工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因一审诉讼前各方经勘验确认了涉讼工程的工程量,且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故一审法院认定广电公司需向南海网络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涉案工程有3个井损坏尚未修复,一审法院已经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修复费用,该酌定金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广电南海分公司以井未修复为由上诉主张其无须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2.1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