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12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泽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钊,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邝威,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瑞辉网络通讯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邹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兆棉,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南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创公司)、佛山市南海瑞辉网络通讯工程服务部(以下简称瑞辉服务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判决:“一、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21945.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21945.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电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9.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电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7629.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广电南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市政道路有限电视管道代建合同》属于框架性的协议,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力,且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内,双方另就具体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但涉案管道,双方并未签订具体的施工合同,故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南海网络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上诉。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广电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银创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瑞辉服务部辩称,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电南海分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市政道路有限电视管道代建合同》属于框架性的协议,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力。经审查,广电南海分公司将涉讼工程交由南海网络公司统筹代建,工程完工后,各方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结算支付工程款。各方当事人经勘验确认了涉讼工程的工程量,且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广电公司需向南海网络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9.18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洁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金玲子
书 记 员 李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