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珠海横琴中月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411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贝湫,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辉,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中月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2413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6X。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5E。
法定代表人:邝某1。
被告:谭某1,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10。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一中村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4。
原告***与被告珠海横琴中月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谭某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以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梁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