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广元八二一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斌,公司职工。
被告:黎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陕西省宝鸡市人。
原告广元八二一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元八二一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八二一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黎刚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八二一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黎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元八二一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