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11民初411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