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轩,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唐颖,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郭志勇,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云水路四段20号楼4单元301室。
实际用款人:郭志生,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吴家洼南村九组186号。
案外人: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维学,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颖、郭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3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颖、高志勇应偿还申请人594,0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实际用款人、案外人协商、议价,决定对案外人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泉家园南区一期30号楼104(64A-104)、105(64A-105)、112(64A-112)、113(64A-113)、1004(64A-120)、1005(64A-121)、1012(64A-128)、1013(64A-129)商业网点及车库以预评估价格991,262.00元为基础降价25%(743,500.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泉家园南区一期30号楼104(64A-104)、105(64A-105)、112(64A-112)、113(64A-113)、1004(64A-120)、1005(64A-121)、1012(64A-128)、1013(64A-129)商业网点及车库进行第一次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张殿志
审判员 郭 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