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辽1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与***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朝裁字(2023)第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佳惠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将案款270,949,93元交到本案执行款专户中,本案执行案款270,949,93元全部到位,于2023年5月31日将购房款259,552.00元,仲裁费7491.93元,共计267,043.9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由委托代理人***代领,其中执行费3906元,已上交国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辽13执5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