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344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其他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下青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17463P。
负责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