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1444号 原告: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东路146号、148号、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8JKXX6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计752.5元,由原告龙泉市远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