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5民初3294号
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67399315T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连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