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3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8年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