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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3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8年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