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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604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分别撤回本诉、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630元,减半收取计32815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金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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