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484号之二
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北侧市商务中心东汇大厦A座12层1217室。
法定代表人:金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钰,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北关里甲2号楼B座7层B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理哲,总经理。
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撤诉并提交解封保全申请,故对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