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民初10953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70房间。
法定代表人:丁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女,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易珍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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