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1号楼2003-20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理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经理。
上诉人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二、判令本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二、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实际经营地在长春市南环城路1655号中东财富中心13层,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一审裁定,指令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了原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上诉人应于15天答辩期满前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
二、对被上诉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承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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