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82号
申请人: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理哲,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501.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501.6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