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484号之一
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北侧市商务中心东汇大厦A座12层1217室。
法定代表人:金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钰,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北关里甲2号楼B座7层B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理哲,总经理。
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山东氦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