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家家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739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明达西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家家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第三人:烟台达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明达西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进德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2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家家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达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进德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17元减半收取为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积 星 审 判 员 曲 彩 云 人民陪审员 郝 建 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