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杨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236852。

法定代表人:王秀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繁荣西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752604146。

法定代表人:林仲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城市××路××广场××号楼××楼房××,商贸城A区房产15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诸国用(2013)第56827号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2号房产。

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2月5日,被执行人经传唤接受应询,并报告其财产已抵押并被查封。

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个,实冻金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

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诸城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后,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家园B区1号楼1单元602、1002、1102、1202、1201、1301、1601、1602,1号楼2单元702、1001、1101、1601、1602,2号楼1单元1401、402、802、1001,2号楼2单元501、502、1102;3号楼1单元101、201、202、1102,3号楼2单元101、102、201、401、602、801、1001、1402房产,共32套房产。

2021年3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在**家园B区张贴评估公告。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7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