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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森,山东烜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祥吉,山东廷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峰,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波,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志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果庄镇梭庄社区后梭庄村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秀田。
原告***与被告***、张玉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