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八公山路与长古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53391M。
法定代表人:唐祥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06673。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1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 德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门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