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2503号之二

原告:***,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公山路与长古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53391M。

法定代表人:唐祥红。

被告:陈宗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国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RMKXE4W。

法定代表人:苏传发。

被告:苏传发,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皖1323民初25032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对被告陈宗和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宗和银行内存款35000元或者微信支付宝内存款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赵艳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