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2503号之一
原告:***,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公山路与长古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53391M。
法定代表人:唐祥红。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灵璧县尤集镇尤东村301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UTGF2V。
负责人:史月琴。
被告:陈宗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国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RMKXE4W。
法定代表人:苏传发。
被告:苏传发,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陈宗和、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传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