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3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公山路与长古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53391M。

法定代表人:唐祥红。

被告:**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国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RMKXE4W。

法定代表人:苏传发。

被告:苏传发,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传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苏传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付给原告挖掘机工程款30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前被告**和从被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两公司承包的灵璧县农村旱厕改造总工程,后被告**和又将××乡××村××村××湖光村三村的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苏传发,后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乡××村××村××湖光村进行该项工程施工时雇佣原告的挖掘机挖化粪池大坑,结束后通过结算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苏传发共下欠原告挖掘机租赁费用30360元,并承诺月余即还,但一年多被告也不给该款,电话不接,面不给见。后原告找到总包人承诺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苏传发还有钱在他那里可以给扣下,但不实际履行。无奈原告只有具状贵院,依法诉讼,望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原告所提到的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主张应予驳回。

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传发辩称:2018年8月31日,被告在朋友介绍下参加灵璧县尤集镇安徽省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尤集项目部,被安排在该县朱集乡双井村进行农村旱厕改造工程建设。期间,被告多次反映农民工工资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该项目部负责人为赶工期,不顾建筑行业特殊规定,在严寒下强行施工,导致大部分硬化板子被冻坏。多次随意整改,验收十多次,克扣村工程款。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是事实,所欠原告工程款也是事实。目前被告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给付原告工程款,必须依法讨回**和以及项目部所欠被告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承包灵璧县××乡××村××村××湖光村旱厕改造工程,期间,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原告挖掘机挖化粪池大坑,单价每个50元。2019年3月13日,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瑞瑶公司朱集乡旱厕改造使用***挖机挖化粪池大坑如下:双井村366个,计款18300元,已付5000元,张家村302个,计款15100元,已付5000元,湖光村174个,计款6960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成立挖掘机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主张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苏传发连带给付租赁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结算并出具结算单,该结算单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后,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结算单约定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结算租赁费共计40360元,被告已付1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303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其工程款等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303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诉讼保全费324元,合计604元,由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赵艳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另附:

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赔偿款、保全担保金缴存账户

户名: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12-2××××092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