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7007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公山路与长古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唐祥红。

被告:安徽省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尤集镇龙东村301省道旁三列两层。

法定代表人:史月琴。

被告:陈宗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国货街**。

法定代表人:苏传发。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陈宗和、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高尚

书记员卓梦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