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7007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公山路与长古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唐祥红。
被告:安徽省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尤集镇龙东村301省道旁三列两层。
法定代表人:史月琴。
被告:陈宗和,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国货街**。
法定代表人:苏传发。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陈宗和、安庆市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高尚
书记员卓梦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