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2060-1号
申请人:***,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创新大道支行的账户存款112××47.7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125047.76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创新大道支行的账户存款112××47.76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