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1874号
申请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星蓝湾住宅小区DE栋1905房。
法定代表人:周伯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路148号创信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廖奉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932.8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函(保单号:021943971800043S000060)的方式对申请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932.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小芹
书记员柳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