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星蓝湾住宅****。
被执行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路**创信大厦**iv>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137745元(已含执行费1937元、迟延履行利息7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74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77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