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187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路148号创信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廖奉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星蓝湾住宅小区DE栋1905房。
法定代表人:周伯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932.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并实际冻结了被保全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岗支行账号为43×××81的账户存款130998.6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滨江支行账号为43×××77的账户存款32300.73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大支行账号43×××08的账户存款18111.15元。现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将其被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岗支行账号为43×××81的账户变更为其名下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账号81×××59的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账号为81×××59的账户存款187520.93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岗支行账户(账号43×××8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欣
书记员柳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