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路148号创信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22527496B。
法定代表人:廖奉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安保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星蓝湾住宅小区DE栋1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67887041。
法定代表人:周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创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豪杰
审 判 员 易伟玲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婧
书 记 员 杨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