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1135、211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坚弘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吓坑路***工业区D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6860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道下**村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08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星蓝湾住宅小区DE栋1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678870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坚弘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安保通公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7585.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5元,反诉费915。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07585.79元,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1135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1136号。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共支付申请执行人95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反诉费915元,执行费1325元已足额履行。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3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