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司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司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南公司)与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浩航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淮仲裁字第01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金天浩航公司应给付司南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万元)。案件仲裁费、保全费合计28960元由金天浩航公司承担。因金天浩航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查封金天浩航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178号房地产,因该房地产已设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司南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裁字第012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缪克
执行员惠更虎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