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WR4CX8。
被执行人: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街道办黄山路**信用代码:91410181MA40GXDB4W。
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负担523元,由被告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因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人代表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冻结、扣划措施,并将扣划回12124.9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信息,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2124.9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27875.0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大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择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