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器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大器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30财保7号 申请人: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北1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大器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市云州D区8-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大器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州支行,账号:1405********中的存款700000元。申请人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大器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州支行,账号:1405********中的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