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0297号之二
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窖乡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798811987B。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中天世纪新城五组团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420XJ。
法定代表人:冯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先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川平
书 记 员 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