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7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法院通知,上诉人**无法定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